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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结算

阳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结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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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喜欢就关注我们吧!案情回顾: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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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许多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投标的项目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即通常所称的“黑白合同”。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为规避招投标和监管签订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故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均无效,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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