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诉称:
原告与我方当事人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9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2014年6月30日生男孩杨某,2015年9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年幼无知,婚前对被告认识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吵后又不能互相沟通。2016年8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后被告不但没有和好的态度、行为,反而威胁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杨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700元抚养费;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办理难点
我方当事人被告不想离婚。
故我方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相识后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育有一子,应有一定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闹矛盾,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着眼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感情,体谅对方,不能轻易分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主张,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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