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买房,房屋产权所属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实践中,父母帮助买房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今天小瀚就给大家讲讲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的归属问题。
(一)夫妻一方婚前接受父母赠与房屋的权属认定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各方的父母为其购房的,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父母的出资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夫妻双方应基于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产权按份共有。
(二)夫妻一方婚后接受父母赠与房屋的权属认定
陈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对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进行整理归纳的基础上,作出了比《婚姻法解释(二)》更为理性的规定,将产权登记情况作为判断赠与财产归属的重要前提。
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其明确表示赠与子女的情况:在全款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在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应当视为其子女个人的财产。离婚时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认定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为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
无论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并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陈律师: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相关延伸:关于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