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原告任某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被告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招标代理费、技术标费、公证费、专家费、项目经理费、进场费、招标文件费、预算费、劳保统筹费、陪标费、围墙费共计335181.32元。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和静县10号、11号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10元承包给乙方,乙方应按施工图全部内容进行施工,合同期限,2012年5月15日开工,2012年9月30日竣工。乙方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三层后按乙方上报的总造价表在七日内拨付承包金额的20%,全部主体结构完成按工程量付20%,装修工程结束后在7日内拨付承包总金额的20%,甲方收取1%总价管理费。
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和静县乌拉斯台15号、30号、31号住宅楼以工程总承包给任明全施工,合同期限,2013年10月6日开工,2014年6月30日竣工。承包范围,图纸图示所有内容,室外道路、室内外排水、砌筑施工至并入外网、外墙变更后的瓷砖粘贴工作及一切税费用。合同价款,每平方米91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住建局收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向被告交付了住宅楼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被告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管理费(以部分工程款充抵管理费)。同时被告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了招标代理费、技术标费、公证费、专家费、项目经理费、进场费、招标文件费、预算费、劳保统筹费、陪标费、围墙费共计335181.32元。
二、代理经过
办理困难点:
对买卖合同的认定。
解决办法: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
三、判决结果
本案代理圆满完成。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任**各项费用33518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