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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律顾问:关于农村宅基地,这5点你一定得知道

重庆法律顾问:关于农村宅基地,这5点你一定得知道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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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段时间,有不少小伙伴咨询小瀚农村宅基地的事情,小瀚了解了一下,原来是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相关《通知》

近段时间,有不少小伙伴咨询小瀚农村宅基地的事情,小瀚了解了一下,原来是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所以,今天小瀚整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5大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02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03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


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04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05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提醒大家,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因宅基地建房申请没得到批复直接自建等原因,导致农村无证或手续不全房屋大量出现,这类房屋遇到征收,容易因无证变成“违建”,但是否违建,有无拆迁补偿,还要考虑房屋修建成因、建造时法律如何规定等因素,不能采取“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过程中遇到强拆违拆等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以上就是本文的内容啦,大家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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