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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冤枉!名字是我签的,但是欠条不是我打的!

重庆律师:冤枉!名字是我签的,但是欠条不是我打的!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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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都知道写欠条时,是要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就喜欢利用签名模糊欠款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
大家都知道写欠条时,是要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就喜欢利用签名模糊欠款
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
希望帮助大家提升法律意识


案情回顾:





2014年,石某依何某出具的欠条诉请其返还52万元欠款。


半张A4纸裁剪的欠条上,打印着欠款形成经过,载明系何某丢失表兄弟石某祖传物件的赔偿款,落款日期为当年的“四月三十一日”,签名系身为中学副校长的何某真实签名。


有关石某祖传物件的来源、特征、价值表述,石某及其妻庭审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有自相矛盾之处。


法院认为:何某虽不能否认诉争欠条上签名系其所书,但否认该欠条所叙述内容,因欠条作为本案直接证据为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该欠条是否属实,取决于欠条形式是否完整及其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在认定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所涉欠条虽系原件,但因其存在裁剪痕迹,不能排除从其他文件中裁剪后再打印的可能,且欠条中签名、日期栏目与欠条形式不是很契合,形式上存在瑕疵,从内容表述方式上看,字数多、篇幅长,对事实陈述非常详细,欠条行文方式与欠款人心理特点和欠条一般特点不相符。
因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书写欠条较为简短,极少写明欠款经过等背景资料,且石某作为中学教师亦系副校长,如该欠条为其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至于对欠款发生过程做详细描述的基础上,连四月没有三十一日都不知,故诉争欠条在形式上呈现出矛盾性,需结合其他证据以审查其证明力大小。欠条记载石某家有祖物,但石某陈述有关祖物来源、特征、价值等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笔录及其妻子证言自相矛盾,故对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定。
小瀚提醒大家:欠条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欠款的直接证据,债权人仅证明欠条上债务人签名真实性不足以使欠条作为定案证据。债务人虽不能否定欠条上签名真实性,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可推翻欠条证据效力。法院在判断欠条证据效力时,不仅要注意欠条上债务人签名真实性,更应注意欠条形成背景、欠条履行情况、内容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对欠条的解释甚至当事人心理状态












延伸如何防止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造假”?
(一)当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议后,要查看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仔细核对借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注明的姓名是否一致。必要时,要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双方达成借贷合议后,借款人签名后,要让借款人在签名上加按指印,因为指印具有唯一性,即使借款人在签名上耍赖,手印是抵赖不了的。
(三)借款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过付,不宜私下现金过付。因为这样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真的形成诉讼,就留有了关键有效的证据。
(四)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同时让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后,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如果没有保证人,也可以让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在场人”。
(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据。借条是有效的债权凭证,书证的效力远远高于其它证据的效力。当发现借条上的签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如若双方关系较好,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借条,这是修复原来借条缺陷的最好手段。
(六)要求借款人出具补充手续。有的借款可能分期偿还,每次偿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原借据上写上支付数额,并重新签字;有的借款人可能要求延期偿还,可以让借款人写上偿还的时间,并签字确认。还可以在借款期满后,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让其邀请保证人担保,然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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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致力打造西南领域集建筑房地产、保险、公司证劵、刑事、民商、公司、涉外、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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