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在后台留言,说的是自己因为打游戏认识一个女生,渐渐有了感情。本来想和她携手一生,却发现原来都是一场骗局,差点人财两失。具体怎么回事呢,和小瀚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张某和赵某通过某网页游戏相识,同年6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赵某来到张某城市共同生活。
张某为了表示自己对赵某的真心,与赵某约定两人结婚后,张某自愿将其名下的xx花园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某。
2018年9月,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名下一辆奥迪越野车归双方所有。
2019年2月,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张某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某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2019年8月,张某发现赵某有过多段婚恋史,每一段时间都在一年左右。此外,赵某还与第三人李某保持密切联系。张某终于大梦惊醒,后知后觉自己被骗了,遂要求与赵某离婚,并撤销其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赵某则表示,婚前协议是张某自愿签署的,两人已经结婚,协议应该生效,房产和车辆应该为两人共有。
首先,张某和赵某签署在2019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此前签署《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9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
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某名下,因为张某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某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财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的是: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就无法行使撤销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