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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以案说法:借钱没规定利息,还款时要算利息吗?

重庆律师以案说法:借钱没规定利息,还款时要算利息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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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

案例:

2012年,袁某向李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70万元。此后袁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等额转账支票,载明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1日。但在该日期前,袁某仅向李某还款4.2万元。2013年6月21日,袁某偿还12.6万元,事后李某称该款为利息部分。2014年,李某诉请袁某偿还7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诉讼主体。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诉讼主体。涉案收据中明确载明交款单位系李某,交款方式为转账,收据出具人系袁某项目部,加之该项目部系袁某内设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本案袁某是适格被告,应向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本案李某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亦无证据证明袁某偿还部分系利息,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袁某给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7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1日的转账支票,结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应认约定还款日期为该支票到期日。因袁某尚有65.8万元未偿还,违反双方约定,故从2012年12月22日起,袁某应支付逾期利息。


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与本金还款顺序,故袁某12.6万元还款应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顺序进行计算和认定,袁某尚欠借款本金55万余元。因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故袁某应从次日起以该欠款数额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逾期利息。判决袁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5万余元,并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应根据还款金额及相应还款期间,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顺序计算、认定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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