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初期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员工提出抗议时才想起要补签劳动合同,这时公司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吗?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供一定参考。
案情简介:
小林于入职某公司3个月了,公司依然未与小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小林十分不满,并有了辞职的念头。一周后,小林向直系领导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人事获知小林的想法后,找其谈话,并答应加薪并补签劳动合同。考虑到公司加薪的承诺,小林接受了公司的补签要求。但是,补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并未加薪。
小林十分不满,但是如今,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如果提出辞职,她还能追讨二倍工资吗?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则是一起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后补签所引发的案件。
某公司虽然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小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达成协议,补签了劳动合同。小林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选择同意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约定,应视为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
小林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保障,在小林没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在公司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情况下签订,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放弃了对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因此,对小林的诉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还会发生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视作自落款之日起双方达成合意,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有权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