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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孩子不是亲生的还有继续抚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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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孩子不是亲生的还有继续抚养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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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林某先后与詹某、袁某相识。2012年10月,林某与詹某登记结婚。2013年,林某育有一子,孩子出
2012年,林某先后与詹某、袁某相识。2012年10月,林某与詹某登记结婚。
2013年,林某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林某和詹某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孩子确实非詹某所生,与詹某没有血缘关系,詹某并非詹小某的生理学父亲。
2016年,詹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詹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争取詹小某的抚养权,林某支付抚养费。
林某则称,是詹某无生育能力又想“后继有人”,她本人才会继续和詹某生活,抚养费也是詹某自愿支付的,她拒绝支付。
那么詹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
说法:
本案中,詹小某非詹某亲生,双方在詹小某出生后就已经明了。据林某所述,是詹某无生育能力又想“后继有人”,她本人才会继续和詹某生活。
林某的说法虽未得到詹某的认可,但是可确定的是,自身不能生育的詹某,在明知林某所孕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依然和林某保持夫妻关系,共同抚养詹小某达3年之久。
由此可见,詹某是自愿抚养詹小某的。詹某在离婚时还要求继续抚养詹小某,进一步说明,詹某对詹小某是有感情的,抚养詹小某是其自愿行为。
而且自始至终,詹某对詹小某非其本人亲生这一点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的情形,故离婚时詹某向林某追索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与男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离婚时男方追索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一种“欺诈性的抚养关系”情形,有人认为,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有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才比较公道。
针对第二种情形,小瀚认为,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男方在离婚时追索抚养费,有悖情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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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致力打造西南领域集建筑房地产、保险、公司证劵、刑事、民商、公司、涉外、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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