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我和前妻于2017年办理离婚手续,有一个七岁的女儿。为了女儿考虑,我把唯一的房子留给了前妻,净身出户。
刚开始一年多,前妻还能够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让我每个周末接女儿出去玩。可是后来,前妻就逐渐缩短我与女儿相处的时间,从两天到一天到半天。她随心所欲改变接孩子的时间地点,让我无所适从,难以安排。
2019年,家里人给我介绍了个相亲对象,人还挺不错的,在一起相处了一段时间了。但是前妻知道后,态度更加恶劣。连续好几个月都不给我看孩子,手机及微信全把我拉黑了。
如今,疫情逐渐好转了,我想见孩子,但是她依然这样,感觉和孩子快成陌生人了。请问律师,我怎么做才能见到孩子?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前妻作为孩子母亲,有义务协助孩子父亲行使探望权。而根据这位父亲描述的情况来案,女方实际上对男方的探视权已经构成了侵害。
对此,你可以要求你前妻协助你行使探望权,探望方式及次数按照之前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如果你前妻拒绝协助你按照离婚协议行使探望权,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在征求小孩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即小孩由你抚养,你前妻出抚养费。如果都不考虑,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为母亲应该多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遇事多克制、多体谅。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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