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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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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梁某下班后没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朋友家,结果在路上

差一点

我们就擦肩而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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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梁某下班后没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朋友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梁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后,公司就梁某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梁某下班后出发路线并非是以回家为目的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后,人社局认定梁某下班前往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什么梁某明明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具体到本案中,梁某系下班后搭车前往朋友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同时,其前往朋友家聚餐的活动亦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故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及空间要素。梁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工”的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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