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巫山“童养媳”马某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有网友认为,马某作为受害者没有义务抚养孩子;也有网友认为,马某是孩子亲生母亲,在法律上有相应抚养义务。

2000年,12岁的马某被大伯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相差17岁的陈某做童养媳。2002年,14岁的马某被迫产下一女。2007年,19岁的马某再次被迫产下一子。
对马某来说,被大伯卖给陈某就是噩梦的开始。
到了陈家以后,马某多次遭到毒打。马某13岁时,陈某带其到福建打工,离开前马某被迫签订了人生协议,大致内容为,马某长大后若变心离开陈某,就要返还此前陈某给付的钱、米等,并支付青春费。(小提示: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是无效的)
到了福建后,13岁的马某被迫与陈某发生关系,此后开始了生不如死的生活。期间,马某多次报警但警方并未立案。2008年马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2016年,经多家媒体报道后,法院受理其离婚申请,所生儿女由男方抚养。

如今,孩子们找到马某,要求她支付抚养费。马某则表示,十分反感这两个孩子,他们是被强奸被迫生下的。如果抚养小孩,她这一生都被毁了。但是强奸犯就得逞了,对他来说,买了个媳妇,既为他生了孩子还要为他养孩子。这样的情况,她难以接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其实,对于强奸所生的孩子,当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顾名思义,婚生子就是父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则反之。
实践中,强奸所生子女一般都归类于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然强奸所生的孩子和一般意义上的非婚生子相比存在特殊性,但是从法律上来看,是尽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无论是婚生、非婚生、强奸所生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但从马某的立场来看,确实难以接受。两个孩子是陈某迫使马某发生性关系的结果,甚至存在强奸幼女的情况。可以说,两个孩子的出生完全是建立在侵犯生母马某性自主权和人身权的基础上。
因此,很难从法理上去要求马某对小孩的出生承担其他正常父母的义务。
而反观生父,对小孩的出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过这里要注意一点,实践中,此类案件,生父往往因为触犯刑法被判刑或者潜逃,因此将抚养责任完全交由生父来承担也很难实现。
综上,个人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法律应该突出生父(侵犯者)的抚养责任,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意见,如果母亲不愿意抚养,不应该强求。对于生父无抚养能力的情况,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