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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小区天降灭火器,如何看待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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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小区天降灭火器,如何看待高空抛物?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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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差一点我们就擦肩而过了有趣有用有态度近日,江苏常州某小区有业主反映,有人连续三天从楼上往下扔灭火器,一共扔了
差一点
我们就擦肩而过了
有趣
有用
有态度
近日,江苏
常州
某小区有业主反映,有人连续三天从楼上往下扔灭火器,一共扔了四个。
其中一幕被人拍下,业主们第一
时间
通知物业并报警,物业初步排查判定,灭火器是从天台扔下来的,但未找到嫌疑人。
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
一直有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有关“高空坠物”方面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对于高空抛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如果找不到行为人,还是要连带责任吗?
重庆
瀚沣
律师
事务所陈律师:
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就是说,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
一旦高空抛物伤到他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
侵权
责任方面,
民法典明确了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规定中的“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2009年,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
“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住户共同赔偿”
。其实这对于其他住户是不公平的,相当于“连坐”。实践中,最后的赔偿落实也十分困难。
但是民法典就完善了高空抛坠物致损的民事责任分配,就是说,没有找到真正的行为人,每家住户都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不过一旦找到真正加害人的时候,其他住户可以申请追偿,让作案的那个人偿还自己补偿受害者的钱。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还规定,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是其具有过失,承担责任理所当然。简单来说就是物业也要担责。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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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致力打造西南领域集建筑房地产、保险、公司证劵、刑事、民商、公司、涉外、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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