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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协议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以案说法:协议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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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少儿教育机构就职,教育机构安

差一点

我们就擦肩而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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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少儿教育机构就职,教育机构安排张某班主任工作,月工资2200元。机构方表示,张某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暂时不与张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显示张某自愿到某教育机构学习,并服从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


《协议书》载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义务,所涉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张某认为《协议书》中缺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协议书》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协议书》根本无法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主张某教育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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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某教育机构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内容的要求,《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判决某教育机构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张某为某教育机构提供劳动,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某教育机构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

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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