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商标包含他人商标核心文字且刻意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自有商标中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核心文字,且刻意突出使用、弱化附加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过以下案例解析关键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A公司持有第11类回水器、热水循环装置等商品上的6枚“WL”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WL牛牛”商标基础上,将产品及包装上的“WL”文字放大突出、“牛牛”显著缩小;C公司则在电商平台开设“WL牛牛旗舰店”,销售B公司产品并在宣传中突出使用“WL”标识。
A公司主张B、C公司割裂商标结构、攀附商誉,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B、C公司辩称A公司商标系抢注域外品牌且已尽合理查验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B公司在产品、C公司在销售及宣传中使用“WL牛牛”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品与“WL”核定类别相同。被诉标识完整包含“WL”核心识别部分,“牛牛”作为附加修饰词显著性较弱。二者在隔离比对下构成近似,且B、C公司刻意弱化“牛牛”,易使公众误认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因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成本,判决B公司赔偿30万元、C公司赔偿20万元。双方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厘清关键法律误区:商标注册人不得擅自拆分、变形或突出使用局部。自有商标若通过不规范使用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导致混淆,仍构成侵权。
商标近似认定遵循“隔离比对、整体观察”原则。当被诉标识完整包含他人商标核心部分,附加词显著性较弱时,结合突出使用行为,应认定为近似。经营者须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恶意模仿,通过在先权利检索防范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