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8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6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提升动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海关总署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完善法律依据表述,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明确"货主或代理人"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 新增条款规定进境水果应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
4. 优化中转进境水果管理:集装箱运输须保持原箱、原包装;空运中转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保持原包装;
5. 强化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管控,禁止擅自移动、销售或使用。
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法律依据新增《生物安全法》,删除"含冷冻水果"限定;
2. 简化注册登记要求:合并果园条件条款,将"植保员"统一调整为"技术人员";
3.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5年,延续申请期限调整为届满前30日;
4. 完善违规情形,新增隐瞒质量问题、拒不接受监管等处罚条款。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法律依据整合增加《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2. 企业注册要求明确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3. 法规有效期条款统一延长至3年;
4. 规范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签发流程,强化风险监控工作机制。
四、《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法律依据补充《生物安全法》;
2. 简化港澳地区表述,删除重复性条款;
3. 修订违规处理措施,去除"盗用"等非必要表述。
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更新法律依据为《生物安全法》等现行法规;
2. 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
3. 修订违规处罚标准,明确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情形。
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法律依据补充《生物安全法》;
2. 规范证书名称,"原产地证书"统一改为"产地证书";
3. 优化检验检疫流程,明确指定企业监管要求;
4. 修订风险监测条款,延长注册有效期至3年;
5. 完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规定。
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
1. 法律依据整合增加《生物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 明确进出口饲料监管适用范围;
3. 强化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要求;
4. 优化标签管理规定,规范散装饲料进口要求;
5. 注册有效期条款统一延长至3年,延续申请调整为届满前30日;
6. 完善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机制。
上述7部规章修改内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