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种用于喷雾器的自吸式喷嘴”专利(专利号:202122904264.8)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确认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背景
专利权人芜湖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发现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某甲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驳回。随后某甲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无效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未遗漏关键点。证据1已公开自吸式喷嘴结构、出气管连接及药孔与气孔连通等特征。
其次,该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保证吸入药剂与助剂混合后达到预定浓度及增大喷洒范围”,而非专利权人主张的“药泵低速运转时的药剂输送问题”。
最后,现有技术(证据1、证据5)已提供明确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手段(如焊接),可显而易见地得出涉案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亦缺乏创造性。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该判决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