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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83号)

细节!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83号)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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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改七部检验检疫规章 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6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动植物检疫监管,海关总署对七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修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范法规表述。

(二)第五条明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办理检疫审批。

(三)新增第八条:进境水果须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

(四)调整条款引用序号,确保文本一致性。

(五)第十四条补充规定:经港澳中转水果须原箱原包装运输;空运方式须经海关总署同意并保持原包装。

(六)强化未完成检疫货物的管理,禁止擅自移动、销售或使用。

二、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同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删除第二条中“含冷冻水果”表述。

(三)优化注册果园条件:要求连片种植且配备技术人员,取消“植保员”限定。

(四)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延至5年,延续申请须提前30日办理。

(五)新增违规情形:包括隐瞒质量问题、拒不接受监管等。

三、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扩大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注册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及营业执照。

(三)违规记录保存期限由2年延至3年。

(四)简化检验检疫证书签发流程,明确输入国要求导向。

(五)海关总署统一实施粮食安全风险监控、抽检及监测工作。

四、修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删除第十三条中“港澳地区”限定表述。

(三)取消多项重复性监管条款。

五、修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一)依据扩展至《生物安全法》并删除国际标准引述。

(二)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由3年延至5年。

(三)违规处罚机制调整:伪造标识等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纳入《生物安全法》。

(二)“原产地证书”统一表述为“产地证书”。

(三)优化中转运输流程:现场查验合格后实施目的地检验检疫。

(四)扩展检疫不合格风险范围,强化生物安全防控。

(五)违规记录保存及证书有效期均延至3年。

七、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依据补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明确进口饲料须来自注册登记生产企业。

(三)“原产地证书”调整为“产地证书”。

(四)进口饲料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擅自处置。

(五)包装规范细化:散装进口原料需符安全要求。

(六)注册登记企业变更管理及处罚标准统一化。

本决定涉及七部规章的修改条款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将根据修改内容重新公布相关规章文本。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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