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五):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作者:张亮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存在差异。企业对外无偿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需判断服务性质,区分实现的是主动收入还是被动收入。
增值税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起无须缴纳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法未修订的情况下,无偿提供服务是否仍需计算企业所得税,成为近期实务热点问题。
实务中对无偿服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观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政策对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应税交易。但增值税法第五条已删除此情形,仅保留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等规定。
实务中存在两种典型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增值税不再视同交易,企业所得税也应同步处理,无须视同销售。
观点二认为,企业所得税政策未调整,仍应视同销售。
上述观点均存在误区。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法律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作为法人税制,资产所有权转移即需视同销售,不依增值税政策而变动;同时需区分服务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增值税服务与企业所得税劳务的界定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收入分为九大类,其中“提供劳务收入”特指需投入时间与精力换取报酬的主动型服务,如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而“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等被动型收益单独列示,不属劳务范畴。
对比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其定义的“服务”包含两大类:
1. 主动型服务:需持续劳动获取报酬,对应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劳务收入”;
2. 被动型服务:无须主动劳动即可获益,如利息、租金收入。
无偿提供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视同销售仅适用于主动型服务。关键判断标准如下:
• 无偿提供咨询、维修等主动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增值税无须缴税);
• 无偿借款、租赁等被动型服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例如,A公司无偿为子公司维修设备:增值税无须缴税;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维修收入。若A公司提供无偿借款,则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需满足实际税负不高于借款方的要求。
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需厘清两税种概念差异,避免政策误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4 月 21 日 版次: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