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F海关对某物流有限公司T53XXXXXXXXX号账册保税货物进行稽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账册下87项键鼠套件、纸箱等保税货物数量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涉案价值349.16万元。
2. 5项多元件集成电路等保税料件记录不真实,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涉案价值30.26万元。
3. 54份核注清单申报不实(含数量错误及仅有转入无关联转出),涉案价值1064.98万元。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核心法律依据与裁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保税货物记录不真实或短缺少且无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至30%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明确: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未影响国家进出境管理且认错认罚的,适用从轻处罚,罚款幅度为违法货物价值5%以上不满10%。
鉴于当事人符合法定从轻条件,最终被科处罚款18.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