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中运输及相关费用申报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货物的运费、保险费及各类附加费申报,是海关合规的关键环节。不同成交方式对运保费的承担主体和申报要求差异显著,燃油附加费、滞期费、速遣费等具体附加费用亦有明确计入计税价格的条件。
本文系统梳理进口报关中运输及相关费用的申报规则,聚焦成交方式适配、费用归属节点与填报实操要点,为企业提供清晰、合规的操作指引。
NO.1 进口货物运费申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应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费申报须遵循以下原则:
- 按买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金额计算;
- 起卸前已计入实付/应付价格的运费,不得重复计入计税价格;
- 无法确定实际费用的,依同期正常运输成本审定。
《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可填报的成交方式共7种,常用为CIF、CFR、FOB、EXW。其中:
- CIF(成本+保险+运费)、CFR(成本+运费):运费由卖方承担;
-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EXW(工厂交货):运费由买方承担。
申报成交方式必须与贸易单证一致。
NO.2 各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申报要求
CIF成交方式
CIF价格已含运费与保险费。若该价格已涵盖全部应税运费,则报关单“运费”栏无需填报。
但若CIF价格未包含起运港码头装卸费、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起卸前滞期费等应税运输相关费用,仍须如实申报。
CFR成交方式
CFR价格含运费,保险费需按实际发生额单独申报。
如CFR价格已覆盖全部应税运费,“运费”栏无需填报;否则,未涵盖的运输相关费用须如实申报。
FOB成交方式
FOB价格不含运费,须在报关单“运费”栏填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实际运输费用;保险费按实申报。
EXW成交方式
运费栏须填报从境外工厂至我国进口口岸(码头/机场)间实际发生的全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按实申报。
注意:所填运费总价应完整覆盖从交货地到我国口岸的全程运输及关联费用。
NO.3 杂费栏填报规则
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应计入或扣减的费用。
填报要点:
- “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币种须按《货币代码表》准确选择;
- 负值/负率表示该费用应从计税价格中扣除,例如符合规定的境内段运费、修理物品项下运保费等。
NO.4 海运附加费申报规则提示
附加费计入计税价格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01 附加费发生在“起卸前”
- 境内输入地点:指国际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 起卸前: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此为费用是否申报的核心时间节点;
- 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如在价款中单独列明,不计入计税价格。
02 与运输相关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与运输相关:
- 基本运费;
- 运输附加费;
- 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
- 运输途中仓储费;
- 其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03 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
费用须为买方实际支付或依法应承担的金额;起卸前已计入实付/应付价格的,不得重复计入计税价格。
总结
进口企业须严格识别海运附加费是否满足“起卸前、与运输相关、由买方承担”三要素。符合条件的费用应如实申报,必要时及时申请改单。
熟练掌握CIF、CFR、FOB、EXW等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的责任划分与申报逻辑,是保障通关合规、提升申报效率的基础。本文所列规则,可作为企业日常关务操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