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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保险营销误导

315 | 保险营销误导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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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 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 —

保险营销误导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01

案例介绍



刘大叔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投保了一份“分红型重疾险”。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既能保重疾,又能拿高额分红,年化收益可达8%,生病能理赔,没病能赚钱”,却未告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且重疾理赔有严格的疾病定义、等待期等限制条件。刘大叔投保3年后,因突发脑中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病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标准为由拒绝理赔。刘大叔此时才仔细阅读合同,发现与销售人员的宣传严重不符,且产品分红仅为少量保底收益,所谓“年化8%”纯属夸大。



02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保险营销误导行为,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通过夸大产品收益、隐瞒关键条款(分红不确定性、理赔条件)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投保,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理赔条件、收益不确定性等关键信息。此类营销误导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预期与实际权益不符,还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往往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障或收益。



03

风险提示



      购买保险时,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件、分红规则等关键内容;

      分红型、万能型等保险产品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受市场环境、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不存在“保底高收益”的绝对承诺;

      投保前应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产品,不盲目追求“又保又赚”的复合型产品,明确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而非投资;

      若发现销售人员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误导行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反映,留存好沟通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



供稿:何凯

排版:李敏

审核:罗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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