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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保单“代签名”引发纠纷

315|保单“代签名”引发纠纷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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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 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 —

保单“代签名”引发纠纷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01

案例介绍


2022年,刘先生为其父亲(被保险人)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刘先生父亲在外地,业务员陈某为了促成业务,便让刘先生代其父亲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栏签了名,并告诉刘先生“只要缴费人是你就行”。此后,刘先生按期缴纳保费两年。2024年,刘先生父亲因病身故。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签名非本人亲笔所为,违反合同成立要件”为由拒赔。刘先生对此非常不满,坚称其父亲知情且同意购买该保险,业务员也知晓且默许代签行为。保险公司核实笔迹后,确认被保险人签名系他人代签,坚持拒赔决定,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02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被称为“死亡险的同意权规则”。此规则的核心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防止道德风险),要求投保人购买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寿险、意外险的身故责任)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的同意,通常体现为被保险人本人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名(或者在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投保确认)。本案中,被保险人本人未亲笔签名,业务员让投保人刘先生代为签名,即使被保险人可能知情甚至同意,但缺乏法定的、直接的、可追溯的同意证据(如亲笔签名或合法电子确认),导致合同效力存在根本性瑕疵。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并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业务员陈某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03

风险提示


严禁代签名: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签名栏,都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切勿让业务员、家人代签。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特别是涉及身故责任的)具有法律强制性要求。

   明确“同意权”规则: 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如寿险、含身故的重疾险、意外险等),必须确保被保险人本人知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并由其本人在投保

   索要保单并核对信息: 收到保单后第一时间核对关键信息,特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笔迹。

追究违规业务员责任: 如遭遇代签名导致的合同纠纷,除与保险公司沟通外,应向监管部门投诉追究涉事销售人员及机构责任。



供稿: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排版:李敏

审核:罗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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