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你们的支付顾问小飞!
经营不易,每一分利润都来之不易,不少商家为了降低税负、节省成本,悄悄动了虚开发票的歪脑筋,却不知这一步踩下去,不仅要被税务重罚,连已经产生的损失都要不回来!
今天,小飞就结合2025-2026年3起真实可查、有官方裁判文书支持的典型判例(均可通过法院、税务机关官网核实),给各位商家敲敲警钟——虚开发票是不可触碰的违法红线,主动参与产生的损失,法律一分都不会保护!
💡【小飞紧急提醒】不管是餐饮、零售、工程还是贸易类商家,只要涉及开票、报税,都要警惕虚开发票风险!虚开发票不仅会被罚款,情节严重还会入刑,所有案例均附官方查询渠道,可直接核实,建议商家收藏转发!
江苏某建设公司案:转包+虚开,34.7万损失自担(2025.12 盐城中院终审)
📝 案情回顾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崔某某,明知崔某某无法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票,仍主动同意其找第三方芜湖县某商贸公司,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票(价税合计73.28万元),并用于入账抵扣。
2024年,兴化市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兴税发票协提〔2024〕28号),认定涉案发票为异常抵扣凭证,认定该公司偷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18.32万元、滞纳金16.40万元,合计34.72万余元。
崔某某此前已支付10万元补偿款并另行开具3份增值税发票冲抵部分损失,但该建设公司仍起诉崔某某,要求赔偿全部34.72万元损失,最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全部损失自行承担。
📌 官方查询渠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0902民初98号),可通过江苏法院网查询;税务处罚相关可查询兴化市税务局官方公告,亦可参考第三方税务机构官方转载(http://www.dqcpa.cn/a/202512/1tg8zaehs4tlw.shtml)。
⚖️ 法院判决
1.主观故意违法:该商家违法转包工程,明知交易对手是自然人、无法开具合规发票,却主动接受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属于主动参与虚开,自身有重大过错;
2. 损失不受保护:补缴的税款是商家法定的纳税义务,滞纳金是自身偷税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都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无权要求他人赔偿;
3.最终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4.72万损失自行承担(相当于白亏几十万,还落得偷税污点)。
建湖高某虚开发票案:非法卖票获刑,受票商家损失自担(2025.1 建湖法院审结)
📝 案情回顾
被告人高某为赚“快钱”,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价格2%左右从他人处开取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开票总金额520.54万元,再转卖给需要发票抵扣税款的商家。
其中22份(开票金额217.41万元)卖给姚某(关联商家),姚某按2.8%左右支付开票费6万元左右;另外32份(开票金额303.13万元)卖给舒某(关联商家),其中152.99万元为无实际业务的多开发票部分。上述所有发票均被相关商家用于抵扣税款。
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全部非法获利1.3万元。法院审理后明确:所有受票商家抵扣的税款需依法补缴,相关损失自行承担,无法向高某索赔。
📌 官方查询渠道:建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苏0925刑初1号),可通过江苏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亦可参考税务机构官方判例汇总(http://www.shturl.cc/b046e8a8a99d3dca8561ca3fdad7557d)。
⚖️ 法院判决
1. 罪名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只要实施虚开发票、卖票行为并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造成税款损失;
2. 量刑结果: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1.3万元上缴国库;
3. 合规警示:商家接受非法出售、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相关损失还要自行承担,严重的还会被税务约谈、处罚。
昌吉某运输商家案:股东虚开致损失,仅部分索赔获支持(2026.3 昌吉中院终审)
📝 案情回顾
⚖️ 法院判决
1. 责任认定:姬某某、张某某作为商家股东、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通过虚开发票损害商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损失界定:已实际补缴的30万元属于商家真实损失,应予赔偿;尚未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因未实际发生,暂不支持赔偿;
3. 最终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姬某某、张某某赔偿商家30万元及案件申请费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核心警示:商家自身违法导致的损失,仅实际发生部分可向违法履职的股东/高管索赔,未发生部分及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仍需自行承担)。
💡【小飞划重点】以上3起案例均为2025-2026年近期真实判例,均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税务机关公告支持,可通过对应官方渠道查询核实。各位商家一定要记住——主动参与虚开、自身存在违法过错,产生的损失一律自担;仅因他人违法履职(如股东、高管违法)导致的实际损失,才可依法索赔!
商家必记!3个核心合规规则
(2024-2026年最新司法口径)
虚开发票=违法
主动参与=损失自担
不管是工程、贸易还是零售商家,“谁交易、谁开票、票款一致”是铁律。为了降税负,找第三方代开、虚开发票,哪怕是“被诱导”,只要主观上明知、主动接受,就是违法,损失只能自己扛,法院不会护着。
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分都不能向无关方索赔
税款:商家必须缴纳的法定义务,不是“损失”;
滞纳金、罚款:自身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属于违法成本,不属于民事侵权保护的“合法权益”,找谁索赔都没用;
例外情形:仅因他人违法履职(如本案股东、高管违法)导致的实际损失,可依法向违法者索赔。
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
必须“三流一致”
这是商家合规的核心要求:严禁无真实交易开票、第三方代开票、私账走款;合作前查合作方资质、开票前核对合同、付款后核对流水,只要三流不一致,100%存在虚开风险,迟早会被税务稽查。
商家别踩虚开红线
合规才是长久之道
✅ 守住法律底线:虚开发票不仅会被税务机关重罚(最高50万罚款),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虚开专票税额超10万、普票超40万就会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千万别心存侥幸;
✅ 规范操作流程:交易真实、资质合规、票款一致、三流统一,这是商家安身立命的根本,哪怕多交一点税,也比违法被查、血本无归强;
✅ 定期风险自查:定期核对发票、合同、资金流水,发现异常及时进项转出、主动补税,同时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因他人违法履职(如股东、员工)导致自身损失。
其实说到底,违法的“小便宜”真的占不得,合规的“大账”才值得好好算。虚开发票看似省了一点税,实则赔了税款、滞纳金、罚款,还丢了商家信誉、触犯了法律,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希望各位商家朋友们,都能引以为戒,坚守合规底线,稳步经营、长久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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