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当事人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S海关申报出口磁棒12根(报关单号:5314202XXXXXXXXXXX)。
经海关查验并送检,确认实际货物含镝0.303%,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1C905.a项列明的含镝钕铁硼永磁材料,需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
本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62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或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形,海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