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官方消息,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同。
仅供跨境卖家参考。
一、一企多店被正式认可
这是本次宣讲会最重磅的消息之一。
税局明确:同一企业开设多家店铺,若由该企业(运营主体)统一核算,且店铺主体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可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成本,并按“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据此按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俗理解:赛维模式获官方认可。运营主体可统一建账核算,再按各店铺收入比例分摊成本并分别申报。前提为运营主体自身须具备准确核算能力。
二、历史存量业务可核定
针对2025年及以前的存量业务,税局给出过渡安排(以广西宣讲会为准,其他地区可能不同):
- 2025年9月30日前业务,可按2%应税所得率事后核定征收;
- 2025年第四季度业务,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 自2026年起,全面实行查账征收。
若运营主体此前已就全部利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新规将成本分摊还原至各店铺主体后,整体税负未减少的,可暂不追溯调整或重新申报——即合规纳税者无需担心历史问题被追责。
三、代理出口企业核定
2025年10月起,代理出口企业对无法溯源真实委托方(未按规定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的业务,可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
“完成溯源”指能提供上游生产、销售单位已申报纳税的证明材料。满足条件的,仅就代理费收入纳税,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四、境外费用税前扣除
跨境电商向境外平台支付的佣金、广告费、投流费、服务费、配送费等,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得以明确:
- 可凭境外形式发票(Invoice)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 无法取得上述凭证的,可凭平台出具的费用清单(含交易日期、双方信息、商品详情、金额等)作为扣除凭证。
建议卖家定期从亚马逊等平台后台导出完整广告账单、佣金明细、仓储费清单,确保包含店铺名称、费用类型、金额、币种、交易日期,并保留银行扣款记录以佐证实际支付。
五、境外服务代缴增值税
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关键看“服务发生地”:
- 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如美国境内配送),不征增值税;
- 与境内销售直接相关的服务(如向境内客户投流),需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案例一(不征税):境内卖家通过境外平台向美国消费者销售货物,海运至美国后由平台提供当地配送服务——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征增值税。
案例二(需代扣代缴):境内企业向境外平台购买投流服务,定向触达境内潜在客户——服务与境内销售直接相关,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没有正规报关的收入处理
所有跨境电商均应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凭证,由出口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若销售收入未体现于报关单,也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则大概率需按国内销售补缴增值税,涉税风险较高。
合规出口仅有两条路径:
- 自营出口:企业作为发货人,报关单显示企业名称;
- 委托出口:委托他人报关,但须办妥《委托代理出口证明》。
二者皆未履行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出口业务,无法享受出口免税或退税政策。
七、商务局提醒
建议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跨境电商专用监管代码(如9610、9710、9810)报关,而非0110一般贸易代码。只有通过上述代码报关,海关总署才能将数据反馈至地方,商务部在综试区审批中,核心考核指标即为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综试区适用的无票免税、4%核定征收等政策,对行业持续利好。
关于收汇差额问题:外管局允许企业在上传合同时同步提交补充协议,注明“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例如,合同约定出口金额30万美元,实际回款50万美元,差额20万美元在完税后可通过补充协议合规回流。
本次宣讲会释放明确信号:税务机关正系统性规范跨境电商税务管理,同时认可行业主流运营实践,包括一企多店、赛维模式、平台费用清单抵扣等。
建议企业尽快:
- 梳理存量业务,评估是否适用事后核定征收;
- 健全多店铺运营主体的成本核算与收入分摊机制;
- 规范留存平台费用清单,作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