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6〕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的生产相关货物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除外:
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及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 平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等商业设施。
3. 内地销往平潭的其他不予退税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 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日起实施,退税政策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