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山东地炼成品油大多数的销售对象均为全国各地的民营加油站和工矿企业用户,此类用户在采购过程中基本使用的均为危化品油罐车。据悉,以往省外远途用户的采购的过程基本为:上午炼厂方面定出当日价格,客户电话询问后下单订货,然后派车前往采购之厂家,而油罐车都在下午到厂开票等候排队,而装车结算后的时间均在下午16点以后,也就是说油罐车的返程时间基本都处于晚间,这也是众多大车司机喜欢的行驶时间,因为在夜间高速行驶相较于白天更为通畅,且检查力度亦相对较弱。
作为生产企业和下游买家又有何影响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从市场方面了解到,贸易商对于此次危化品车辆高速的限时规定没有太大的反响,无非就是把以往的操作模式在时间上整体往后延,对于下游用户来说完全可以在上午时段订货完毕后,运输车前往的时间延至下午出发,在晚19点之前达到炼厂排队装车,这样司机也可以休整一夜后在第二天返程,避免了跑夜路所会发生的各种危险。
在与某炼厂人士沟通过程得知,虽然此规定的实施对于各方面的安全起到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生产企业的销售在短时间内仍带来一定影响,任何条文规定都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那么在下游用户适应的这段期间内,势必会导致炼厂销售量下滑。当然不好的影响是短暂的,就长远而言对于整体市场的规范仍是社会各界所期望的。
综上所述,此次管理规定的实施最大程度上禁止了危化品罐车夜间行驶的频率,对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山东省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起到了一定的良好作用。
以下是此通知的具体内容:
为加强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我省高速公路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2015年11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三、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
六、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