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新28条”发布 全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共28条,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的长期稳定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旨在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善于通过改革破除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激活蛰伏的发展潜能,让各类市场主体在科技创新和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第一线奋勇拼搏。同时,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密集出台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逐渐进入铁路、电力等领域。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电力、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关键领域内的央企共实施混改23项,引资规模39.2亿元,同比增长27%。
作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领域的首个中央文件,《意见》勾画了民企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鼓励民企改革创新、守法遵规,促进亲清政商关系的形成。

《意见》中提到的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过去均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很多业务和相应的服务环节已经变成了可竞争的环节。因此,需要及时打破因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所带来的低效率。
《意见》提出,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意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意见》要求,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近期,油气领域改革已迈出重要一步。目前,发改委、商务部、安监局、工商局等国家部门都有权监督石油行业,陆续发布了行业法律法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行业政策,这些帮助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石油行业监管体系,有效杜绝了劣币效应的发生。
12月9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我国“X+1+X”油气市场化体系,即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一张网”高效集输、下游市场化良性竞争的体系,现在中间管网公司已挂牌成立,上下游如何进一步走向市场,为外界所期待。
对中游管道运输企业来说,管网分开、管运分离将带来管网建设的巨大投资机遇,对民营企业是一个利好;对于下游油气销售终端来说,将提升盈利空间,也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
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成立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只是拉开了改革的序幕,后续的改革任务还有很多,涉及到行业、地方、企业多个方面。具体的,比如支持国家管网公司和各类市场主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参与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管道和储气能力建设。
除了支持民企建设油气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油气勘探开发、炼化、进出口等,也为外界所关注。
目前油气勘探开发、炼化、进出口,以及电力发配售领域,基本都已经向民营企业开放,但民企市场占比份额较少,部分只是参股。由于国家对能源价格控制较为严格,在降费的政策背景下,国家电网、三桶油、供气领域等收益相对较低,对民营企业吸引力不够。未来可以提高民企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配额,提高民企的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去年已暴露出金融风险的民营500强企业达到19家,主要是被担保债务不履约或被担保人破产,出现连带风险(11家);财务费用过高,企业现金流濒临断裂,企业面临低价转让资产或所有权的困境(6家);银行借款难以偿还, 被银行断贷(3家)。
融资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部分民营企业。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部分民营企业市场订单缩减、营收增长困难,银行出于自身经营风险考虑,存在抽贷、停贷行为,这加剧了这些企业的经营压力。迫切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加以破解。
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意见》指出,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意见》在信贷、股权、债券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以及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要求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等。
《意见》明确要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此举将有效解决当前民企经营所面临的最大瓶颈——融资难融资贵与资金周转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扶持民企登陆科创板获得融资发展,当前地方金融机构正采取多项措施。比如近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决定增设“科创Q板”,面向全国科创板拟上市民企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为上交所科创板储备更多上市资源。
在多位银行人士看来,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首先还得持续完善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民企不良贷款增加的容忍度。因此,相关部门与银行机构能否尽早探索建立针对优质民企的增信新机制,以及银行内部因此放宽相应的债券投资与信贷审批门槛,将很大程度改善民企的融资环境。

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意见》要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意见》表示,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在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方面,《意见》指出,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在减轻税负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在加强舆论引导方面,《意见》提出,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意见》提出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极大扩展了民营企业的空间,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此次意见没有盲目放开,而是给民企指了一条更“便捷”的道路,比如入股。破坏性竞争可能造成资源的重复投入,而且,自然垄断的客观现实也是企业数量少会更有效率,因此,让民企通过入股的方式进入这些行业,能够既融合了民企的力量,又有效避免了过度竞争的弊端,正如意见所说,在放开限制的同时,更要合理地设置路标,引导民企更好地生产经营。
当前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营企业投资增速有所下降,很多传统企业面临市场增速放缓、成本上升、经济下行等困难,必须通过变革创新、转型升级来应对,以“新民企28条”为首的一系列利好政策的陆续公布和实施,必将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培植更深的沃土。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六)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
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
(八)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
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
(九)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
(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
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
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
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
(十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
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
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
(二十)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
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通道。
(二十三)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
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
(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
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
(二十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
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培训。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
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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