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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校学生升学就业等与公校学生享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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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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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都讯 记者贺蓓 随着广东民办教育新政出炉,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陆续推出。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

南都讯 记者贺蓓 随着广东民办教育新政出炉,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陆续推出。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拟需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等。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同等权利。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 18年5月8日至5月22日。

  民办学校按是否营利分类分级登记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按照非营利和营利性质进行分类、分级办理。民办高等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其他民办学校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由地级以上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征求意见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针对大家关心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及类型变更,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完成财产清查、明确财产权属、修改学校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到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函告业务主管部门。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凭新的办学许可证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清算后应进行资产剥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分别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学校资产剥离时,应当优先满足非营利学校的办学需要。

  营利性民校收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校怎么收费,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三十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并持续公示至新收费标准实施日。

  教育教学方面也是关注重点。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助学贷款、困难资助、档案管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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