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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打赏主播,
债务需要妻子一起偿还吗?
曲江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
韶关曲江法院依法
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朱某和林某结婚二十余年,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
朱某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
丈夫林某称自己曾向某银行
借款十余万元,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求妻子朱某共同偿还。
妻子朱某却表示,
其丈夫以给孩子买车为名义
向银行借款十余万元,
却未用于家庭开销。
双方对这笔债务的归属各执一词。

经法院查明,
丈夫林某因与妻子关系恶化,
一气之下将给孩子买车的银行贷款
全部用于打赏主播。

法院遂向林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债共签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贷款是林某个人用于打赏主播,不属于共同债务。案件经调解,被告确认涉案10万余元的债务归属自己名下,双方达成了自愿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各自负担的协议。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俗称“共债共签”,表现形式为夫妻共同签名,可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平衡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纠纷;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形成的民事行为,视为共同意思的表达,另一方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除外。
来源: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