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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降雨,这些税费政策可助您减少损失~

面对强降雨,这些税费政策可助您减少损失~ 翁源三爱网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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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韶关出现连续性强降雨,并伴有8到10级雷雨大风、局部地区冰雹,城乡道路多处严重积涝,全市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减少损失,韶关市税务部门梳理了自然灾害发生后,纳税人缴费人可以享受的税费支持政策及办理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PART0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01.

优惠内容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03.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料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PART02

个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01.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02.

政策依据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 年第 1 号)

03.

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对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


PART03

报废车船退还车船税



01.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03.

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PART04

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01.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03.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PART05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01.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

03.

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核准后享受。


PART06

缓缴税费



01.

优惠内容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缓期间免收滞纳金,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用人单位可申请减缴保障金,保障金减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03.

办理方式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享受,持银行存款对账单,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免缴:用人单位持申请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请。
(3)社会保险费缓缴:由市人社、市税务联合提请市政府向省人社厅申请,统一对受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实行用人单位免申即享。

PART07

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03.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
如您仍有疑问,可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咨询,线上咨询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征纳互动图标-可发起智能咨询,如有需要可点击左下方耳麦图标发起人工咨询;电话联系:0751-88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编辑:李建群
责编:陈云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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