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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避税?看完这篇就全懂了!

保险避债避税?看完这篇就全懂了! 伊甸园数码工作室
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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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红楼梦》第十三回有这么一段,秦可卿临终托梦给凤姐说:“如今我们家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日倘或乐极悲生,若应

《红楼梦》第十三回有这么一段,秦可卿临终托梦给凤姐说:“如今我们家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日倘或乐极悲生,若应了那句‘树倒猢狲散’的俗语,岂不虚称了一世的诗书旧族了!”

凤姐问她有何法可以永保无虞,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万不可忘了那‘盛筵必散’的俗语,此时若不早为后虑,临期只恐后悔无益了!”

秦可卿是贾府中有见识的女子,曹雪芹借她的口说出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并提出了解决办法。曹雪芹的父亲曹\及舅公李煦都是被皇帝下令抄家的,可惜他那时年龄太小,不过十二、三岁,对抄家的结果只能承受,“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这样钻政策空子的解决办法应该是曹雪芹日后于穷困潦倒之中想出来的。

居安思危是中国人一贯的心理。对古代的富贵人家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君心难测,唯一的保全之策是在祭祀产业上下功夫。在如今风险多元化的社会中,需要处理的风险也更加复杂,特别是对于高资产、高负债人群,如中小企业主,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划分不清晰,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需要利用保险来隔离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这就涉及债务、税务、遗产继承等诸多方面。

那么,如何安排人寿保险才能最大限度保全资产、避债避税呢?

保单受益人要指定,而非法定

在涉及财富传承的一系列保险安排中,首要的是受益人的指定。

之所以强调一定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因为法定继承属于遗产,是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吕先生生前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额2000万元,后吕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其生前遗留有3000万元债务,遗产价值1500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主要求吕先生家人用保险理赔金偿还剩余债务。这时,如果吕先生未指定保单受益人,那么2000万元理赔金视作遗产,吕先生妻子、子女只能在偿还债务、支付赔款后,才能拿到剩下的500万元理赔金;如果吕先生指定保单受益人为其子女,那吕先生子女只要主动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免于债务,获得全部人寿保险理赔金。

保单中指定受益人的另一个好处是,遗产税开征后,由于这笔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可以理所当然免于征收遗产税。但如果以规避遗产税为目的,投保时应选择终身寿险产品。

投保要在债务合同签订前

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进行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但如果保险合同是成立在债务发生之前,保险合同和债务产生的合同属于两个平等且合法的合同,则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投保要趁早,如果动机恶意,想用保险避债是行不通的。

如果保险合同在债务发生之前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不能被撤销的,但是否可以被强制解除,还要取决于当地的司法机关。

可否“避债”分地域

目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寿险保单是否可“强制执行”有不同意见,在各地的司法管辖权内,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广东: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综上,浙江省的法律规定较为严厉,保险合同允许被强制解除;北京、广东则相对宽松,不强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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