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触目惊心的罚单

未按规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罚单

为保障出行交通安全,广东各市交警持续加强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校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着重对重点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注意以下信息,否则交警会罚款

交警表示,现主要检查项目有:
1,GPS打印是否能打印,打印出来的车辆信息是否齐全,含司机信息。
2,当班驾驶员司机信息是否与GPS上的IC卡显示的一致,务必做到“人车对应”。(未设置、未有司机IC卡或未补齐司机信息的,请及时联系我司24小时电话:13928871391<微信同号>。
3,行车记录采集仪是否能正常采集到GPS上的车辆信息.
不同地区和不同车辆类型受到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大致如下

就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操作细节如下: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对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二)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咨询电话4008-523-623或020-62322166,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1392887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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