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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刊分享 | 仲裁程序在担保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巧用

司刊分享 | 仲裁程序在担保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巧用 中盈盛达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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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程序在担保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巧用 文/王祖锋“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因为快可以秒杀空间,快可以秒杀力量和

仲裁程序在担保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巧用

  文/王祖锋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因为快可以秒杀空间,快可以秒杀力量和技巧,这是中国武术最经典的总结。在担保机构处理风险项目时,也需要快。在众多债权人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在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谁最快的制定方案、执行方案,查控债务人的资产,谁将最有希望取得主动权。对于不能通过谈判化解的风险,那么我们不得不动用国家公权力来进行催收。那么,我们通常有如下几个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诉讼。诉讼是最常规的公权力催收方式。诉讼的好处是有完善的司法体系保障,规则透明,和执行程序衔接顺利。诉讼的弊端就是,时间不可控。立案、送达、排期、开庭、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二审判决,这是取得生效判决前,可能走的最完整的程序。现在各地法院普遍人少案多,整个流程下来,取得一份生效判决,最多可能会耗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虽然有的时候可以用诉讼保全来保证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越来越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越来越弱,债权人的资金成本越来越大,在没有第一顺位优先权的抵押物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实现金额大打折扣。

第二种选择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非诉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如成功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该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这个时间的确比诉讼要快很多。但是支付令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如果送达不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和担保机构还有其他债务纠纷,那就不能申请支付令。另外,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债务人对支付令只要提出异议,就可能使支付令失效。另外,担保机构的债务人一般包括主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但反担保人能否列入支付令的债务人,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存在反担保人不能适用支付令的情况。

第三种选择是事先做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法定执行依据,也是一种无需进入诉讼就可以取得的执行依据。但债权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各地法院对其执行效力,异议程序,均有不同的认知。且申请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必须每一笔《担保服务合同》《反担保合同》都进行公证,公证费用按照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实践中大约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不等),担保机构如果业务量大的话,这笔公证费用也是一笔不菲的成本。相比只有很少一部分业务会需要进入执行阶段,担保机构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

那还有没有一种更好的选择呢?

笔者认为,仲裁方式可以集效率高、效力强、成本可控的优势,正好满足担保机构追偿债务的需要。主要原因是,仲裁是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权利来源的准司法解决程序。仲裁一裁终局,裁决生效程序相对较快,且规则较为灵活。虽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但从国家立法层面到地方司法层面,对仲裁裁决的权威基本保持一种保护的态度。那么,仲裁如何为风险化解起到奇效呢?

首先,担保机构和债务人,一般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权债务相对清晰,证据、事实、适用法律均争议不会太大,所以为迅速做出裁决提供了前提。鉴于各地仲裁规则大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具体体现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选择、答辩权、质证权、送达方式的确认,都有充分的选择权。那么,如果我们就可以在操作业务之初,在《担保服务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等主债权和从债权的法律文件中,加上仲裁条款,这样使仲裁机构对主债权合同/从债权合同具有管辖权。

第二步,在主合同之外,让债权人和债务人预先签署《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确认债权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标准,还款方式,违约金标准;如果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债务人放弃举证权利,债务人认可债权人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本案,同意仲裁委据此调解协议做出裁决书/调解书。具体表述参考如下:

仲裁调解书

各方同意将申请人(担保机构)     与被申请人(借款人)               日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及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保证/抵押/质押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服务及反担保事宜交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借款人)           应于        日前向信贷机构偿还所借本金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计算;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担保机构)为被申请人上述借款向信贷机构提供了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此签署了《担保服务合同》(编号      )。

2、被申请人(抵押/质押反担保人)       以其所有的       为被申请人(借款人)履行上述担保服务合同的义务向申请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3、被申请人(借款人)不如何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导致申请人为该笔贷款向信贷机构代偿的,申请人有权立即要求被申请人(借款人、反担保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以及其他约定费用。

4、申请人可在满足第3条时立即向某某仲裁委提起仲裁。

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其偿还代偿款本息以及《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仲裁请求不提出反请求,对代偿款本息以及《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

6、同意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依裁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义务人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异议的权利。

7、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审理时限不受《仲裁规则》的限制。

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仲裁中所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支付凭证、《保证合同》、《担保服务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代偿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无异议,不需要进行质证,并放弃对申请人所提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及根据仲裁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被申请人无证据提交。

9、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确认已知《立案通知书》、《应仲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声明书》等仲裁文书内容,不再另行签收上述仲裁文书。

10、本案仲裁费由              承担;

11、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以当事人确认的下列地址为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12、特别提示条款: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上述各条款内容充分知晓并确认其法律效力。

由于上述仲裁调解书是预签,还没有进入仲裁阶段,故正常的业务是不会发生仲裁费用的。

第三步,当债务人逾期偿还任何一期本息导致担保机构代偿,担保机构就可以根据仲裁调解书,再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一系列证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签署的《仲裁调解书》、《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书面审理后,立即做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这样,免去了送达不到的困扰。鉴于现实中,仲裁机构一般比较欢迎处理这种债权债务清晰,且可做成批量业务的仲裁案件,一般会比较配合迅速做出仲裁生效文书。这样,为担保机构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了宝贵的时间。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各地法院一般受理比较顺畅。

上述预签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核心价值。有利于防范老赖利用程序来躲避债务,保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利用仲裁来化解风险项目,可以实现法律之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

期待更多的担保机构和仲裁机构理解,并尝试上述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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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创立于2003年5月,现注册资本超过15.6亿元,总资产近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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