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新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次《条例》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为2010年银监会等7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次《条例》在多方面对《暂行办法》做了细化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规焦点逐个数
门槛提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
此前《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这次《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提升到了2000万元。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一方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另一方面,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比净资产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规范经营 明确监管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