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一辆牌照为鄂FTXXXX号重型货车因为关闭车辆GPS系统,在沪蓉高速牡丹源执法站被执法人员处罚2000元。这也是全市首例因关闭GPS被处罚的案件。
10月30日20时许,高速执法第二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沪蓉高速垫江牡丹源执法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鄂FTXXXX号重型普通货车GPS记录异常,缺失GPS数据近9小时。经过深入调查确认:该车驾驶人肖某为逃避监管,于2018年10月30日11时25分在湖北宜昌某服务区时故意关闭车辆GPS系统,直至被执法人员查处。肖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之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肖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从10月开始,高速公路第二支队通过货运车辆连续驾驶时长查询系统,加强对货运车辆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查处取证。重点核查用于公路营运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对同一货运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情形进行查核,查核属实的将进行罚款一百元,记6分的处罚。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对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二)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为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为了切身利益,务必检查好行车记录仪是否有效工作,是功能完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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