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规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 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失业人员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自助服务终端等途径办理领取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对。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 0.2%、0.4%、0.6%、0.8%、0.9%、1.0%、1.2%、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文章来源:广东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