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船舶的舱口围板与舱盖,是守护舱室风雨密、抵御海浪侵袭的关键防线。然而,某些船舶为了提升运力、增加效益,选择铤而走险,私自加高舱口围板。这种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改建行为,不仅伴随着船舶超载,更极大破坏了船舶原有的强度、稳性和适航性能。在恶劣海况下,极易引发货舱进水、甚至船舶沉没的重大事故,严重威胁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PART.01
检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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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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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发现
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兴港XX”轮开展“小型临界吨位船舶”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轮船中处舱口围板在离主甲板620mm高度的位置有明显改动痕迹,初步判定该船存在“大船小证”嫌疑。
通过对比船舶《货舱口围板结构》和《主要横剖面图》等完工图,发现该轮21号肋位至57号肋位的舱口围板均与图纸不一致。如:21号肋位实测930mm,图中标注620mm,57号肋位实测1070mm,图中标注680mm。
货舱口围板结构(侧视图)
货舱口围板结构(D板横剖面)
同时,该轮《吨位计算书》标注该轮舱口围板平均高度为0.78m,并以此计算出了该轮总吨为498。而实测舱口围板最小高度为0.93mm,已远超平均高度,经初步计算,该轮已超500总吨。
PART.02
相关法规条文
法规原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1篇 第2章5.2: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
第2篇 第2章1.1.1: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GT=K1(V1+V2)式中: K1—系数,由表2.1.1查得;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PART.03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经后续询问调查,船方承认了对舱口围私自改建的事实。执法人员要求船方将货舱舱口围板恢复至与船舶图纸一致,并将相关缺陷通报船舶检验机构。
2025年9月10日该轮于温州港完成了舱口围板超高部分的切割,并经船检临时检验合格,且通过海事安检复查。
PART.04
思考与建议
船舶私自加高舱口围板也是“大船小证”的一种形式,一般常见于小型船舶,尤其是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220千瓦以下的船舶。该行为可使船舶实际载货能力远大于船舶检验证书上标注的总吨位。此举或将带来两大核心危害:
- 01 -
破坏市场秩序
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挤压合规船舶的经营空间。改装船在享受“小船”低要求优势的同时,却拥有“大船”载重量的红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挤压了同吨位合规合法船舶的生存空间。
- 02 -
对航行安全造成危害
加高围板往往伴随着船舶超载,导致初稳性高度降低、大倾角稳性恶化、储备浮力减小。同时私自改建,货舱口的强度和风雨密均存在一定的破坏,极大增加了船舶倾覆或损坏的风险。
Tips:
温馨提示
违规改建不可行,航行安全方为赢。请各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绷紧安全之弦,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船舶改建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完工后需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营运。切莫图省事、存侥幸,守住船舶结构安全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温州海事局,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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