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发电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
问:某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与一个未纳入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怎样履行碳排放报告和配额清缴义务?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②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日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请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答:需要公布。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九条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问: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① | 所有行业都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日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所有行业都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例如2022年按照《关于做好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进行确定。《数据报送通知》规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问: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问: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问:自备电厂是以电厂名称还是以集团公司名称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
答: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则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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