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头条
一、股转系统发布新三板特别风险提示
全国股转系统9月19日发布“新三板特别风险提示”。其中指出,以原始股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高价出售挂牌公司股票获取巨额利润,会导致受害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投资者需要从三方面保持警惕,综合各方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方式虚假宣传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转板、并购或定向发行股票等信息,并通过提供垫资开户,以原始股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高价出售挂牌公司股票获取巨额利润,导致受害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全国股转系统对此进行特别提示,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并注意风险。
全国股转系统强调,投资者要谨慎查证中介机构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并认真研判挂牌公司相关信息,综合各方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信谣、不受骗。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要立即终止与不法机构的合作,同时注意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二、新三板业务被停6个月 财富证券上市变数大
正处于曲线上市阶段的财富证券,陡增变数。
9月9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专项核查发现,宏信证券、财富证券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规定,为大量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投资者风险评估管理存在漏洞,且未在证监会开展检查时如实报告等问题。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信证券、财富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在新三板新开客户交易权限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2个月前,华菱钢铁发布公告称,在重组的交易完成后,华菱钢铁将直接或间接持有财富证券100%股权。在此敏感期被罚,上海一家大型私募投资经理指出,“暂停业务6个月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对被暂停的券商新三板业务影响很大,类似IPO暂停对投行业务的影响”。而在监管层从严监管,紧盯“类借壳”重组的背景下,本次交易能否顺利通过审核仍存在未知数。
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开展了主办券商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的专项核查,已有10家券商在8月份收到新三板业务违规“罚单”。同时,从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的监管公告来看,其对主办券商的监管力度在加强,而在监管部门的重压之下,券商负面行为记录整体大幅下降,执业质量总体提升。
三、米米乐再次被提示或被调整至基础层
米米乐(833048)主办券商东兴证券周三下午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米米乐因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于8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开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表示,依据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简称“十五条”),公司已不满足创新层的维持条件,因此将可能于2017年5月底由创新层调整至基础层。
“十五条”规定了创新层公司调整至基础层的四种情况,包括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米米乐第二次被主办券商提示公司或将被调整至基础层。9月12日,东兴证券第一次发布关于米米乐或将被调级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私募做市开闸在即 “吃螃蟹者”不超过10家
近期,私募参与新三板做市计划正在稳步推进。9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召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工作部署会,对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试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约40家私募机构的代表参会。9月14日,《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发布。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表示,私募基金参与新三板做市计划有望在年内推出。
“吃螃蟹者”不超过10家
据介绍,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新三板做市商包括了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对于私募机构而言,此次新三板做市业务一旦开闸,有望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据记者了解,目前共有33家私募机构申请新三板做市,包括22家股权基金、4家创投基金、6家证券投资基金和1家基金子公司。
五、
股权激励纳税新政:新三板员工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此外,在收税标准上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而是在转让股权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员工税负可降低10%-20%。
新三板员工激励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
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时,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此外,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政策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在一个“财产转让所得”所得环节,意味着“工资薪金所得”环节将不再缴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可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当改变为一次性征税20%的税率时,会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降低纳税人负担。
根据规定,享受延递纳税优惠政策和“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其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审核批准、激励股权标的、激励对象方位、股权持有时间、行权时间、限制性行业范围都有要求。
7项限制条件其中包括,必须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标的需为本公司股权,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30%等要求。此外,烟草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货币金融服务业、娱乐业等22个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