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对防暑降温工作有哪些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五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在三十七摄氏度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中午十二点至下午四点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三十九摄氏度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当日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二、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7年9月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对非高温作业人员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粤劳社〔2007〕103号文,“非高温作业人员”是指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的室内作业人员。
四、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有什么规定?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3月发布《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文),对于企业是否应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作出补充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摘自——广州市总工会天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