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机制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纳入主管部门预算,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协议中确定。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负责风险补偿机制日常运营和管理。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风险补偿池,通过本办法产生的融资项目均应入池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入库申请。借款人向受托管理机构发起风险补偿机制入库申请和融资申请。
(二)融资流程。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等,审核通过后纳入风险补偿机制融资企业库。合作银行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形成信贷方案。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进行质押登记并安排资金发放。
(三)项目管理。合作银行贷款项目应纳入风险补偿池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并规范贷后管理制度,并会合作机构加强项目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机制不良贷款申请风险补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当风险补偿池项目的总逾期率超过5%(含),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项目。待项目总逾期率降到5%以下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产生但尚未完成还本付息的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二)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完成补偿周期中的出险项目资料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批准情况拨付补偿资金至补偿的合作银行。
(四)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补偿后,追偿主体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质物处置和追偿费用后,由追偿主体将所得资金按照50%的比例,原路返回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退回市财政。
(五)借款人破产,或对借款人诉讼、仲裁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六)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1.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