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发展生物质发电现状与现实意义
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生物质资源总量每年约4.6亿吨标准煤,但利用量仅为2200万吨标准煤,利用率不足1/20。2013年,我国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50万千瓦,年发电量370亿千瓦时,其中热电联产项目超过100万千瓦。预计到2017年实现生物质发电装机1100万千瓦。我国生物质发电产业仍处于政策引导扶持期,其产业与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不协调、燃料的收储运困难、生物质发电运行成本高等问题有待在下一步的推进中得到解决。
发展生物质发电一方面可以增加电力供给,对促进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减少了由于农林废弃物燃烧、城镇生活垃圾堆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巨大的环境效益。
(二)我国生物质发电的相关政策要点介绍
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出台《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要积极促进生物质发电调整转型,重点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到2017年实现生物质发电装机1100万千瓦。
第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做好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同时指出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第三,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和已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改造,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项目。国家或省级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依据,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三是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四是规范项目管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我国生物质发电相关的财政及税收政策
第一,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标准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全国统一的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
一是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二是对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是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第二,垃圾发电的上网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标准:
一是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二是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第三,生物质发电相关扶持政策
一是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二是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三是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条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