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国土资源报)
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是完成项目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测绘的行业特性,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接触联系的机会比较多。在这个过程中,亦会产生许多纠纷问题,比如哪些信息是可以要求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答复公开?行政机关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件如何处理才算履职到位?对于没有查处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需要告知举报人?
《国土资源报》最近披露了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详细分析如何解决行政争议?
1
李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厅)根据泸溪县白武公路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湘国土预审字〔2009〕第75号,以下简称75号预审报告书),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预审。2017年10月,李某经向湖南省厅申请信息公开,获知75号预审报告书,并得知其房屋在75号预审报告书的拟用地范围内。2017年11月20日,李某不服75号预审报告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预审报告书。
●案件焦点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与拟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处理结果: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认为,预审报告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意见,李某不是75号预审报告书的相对人,与75号预审报告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就75号预审报告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
白某、成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7日,白某、成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土委)申请公开“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北京市局收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申请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颁发土地证书规定,国家轻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2000年7月11日递交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28号院《北京市国有土地地籍调查表》递交的土地证书复印件”的政府信息。7月27日,北京市规土委告知其所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提供,建议其到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白某、成某不服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案件焦点
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或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
●处理结果:北京市规土委维持原有答复即可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等规定,白某、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予以提供。复议机关维持了北京市规土委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3
肖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肖某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厅”)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寄交《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所呈报的用地报批资料。”2017年4月13日,湖南省厅拒收肖宏伟寄交的《申请表》。肖某以湖南省厅拒收《申请表》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湖南省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案件焦点
行政机关能否拒收申请人委托快递企业投递的信息公开申请。
●处理结果:湖南省厅应对肖某做出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规定,肖某向湖南省厅寄交的《申请表》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围,不能认定《申请表》属于邮政企业专营范围。湖南省厅以肖某委托的是不具有信件寄递业务的顺丰速运公司为由拒收《申请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并且,湖南省厅应当对肖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义务,湖南省厅拒收《申请表》,应当认定为不作为。据此,复议决定要求湖南省厅在法定时限内答复肖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目前,湖南省厅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4
长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长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内蒙古区厅)申请公开“1.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宝楞嘎查东220M、西距304国道3.0KM范围内的毛都水库工程项目征地批复及报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全部征地报批文件;2.毛都水库工程项目依附土地的利用规划登记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3.2014、2015年扎鲁特旗地区征地区片综合价;4.毛都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016年1月20日,内蒙古区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答复如下:“根据您的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我厅无法核实并确认该地块的具体报批情况,因此无法直接提取相关信息。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同时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请您持我厅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到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内容”。
长某对内蒙古区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件焦点
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进行准确判断和全面回应。
●处理结果:内蒙古区厅须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长某申请公开的四项政府信息,从这些政府信息制作或者保存机关而言,有的属于内蒙古区厅制作范围,有的可能不存在或指向不明,有的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但内蒙古区厅没有向长某明确告知所需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是否不存在或是否需要补正,而是笼统指向到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内蒙古区厅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决定。
内蒙古区厅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按期重新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5
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不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因山西省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该硫铁矿作为拟保留的矿山企业,按照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换证工作。2011年11月,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其为整合矿山企业。
2012年6月,圪塔硫铁矿所在地、灵石县人民政府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矿登记资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山西省厅)请示,山西省厅复函要求灵石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013年10月,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该领导小组提交的《关于召开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请示》中称:“鉴于涉煤非煤企业情况复杂,省政府正在制定共伴生资源综合开采的相关政策,建议待省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研究解决”,并将该硫铁矿包含在涉及煤炭资源非煤矿山范围内。
期间,灵石县人民政府完成了产权明晰等工作,并将该硫铁矿的申请材料提交晋中市交易事务中心办理交易鉴证手续,由于此时该硫铁矿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2012年12月、2014年10月,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两次请求山西省厅就“采矿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以进场交易,办理转让手续的问题”给予批复,但山西省厅均未予回复。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不服山西省厅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延续并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案件焦点
第一,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未能换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第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仅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限制申请人许可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可行;
第三,行政相对人合法的行政许可,应当如何进行保护。
●处理结果:山西省厅应及时履责,依法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按要求完成了换证手续,但由于矿产资源整合政策原因,以及当地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导致其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能及时申请延续,山西省厅对该硫铁矿采矿证延续申请,未给予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山西省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硫铁矿采矿权延期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山西省厅已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函告申请人,按照规定组织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相关材料。
6
河南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河南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商公司)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河南省厅)申请公开“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120431101255854)包含的矿区范围及邻区图”。同年6月23日,河南省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汇商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同意。经征求矿业权人意见,矿业权人不同意公开,因此不能公开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汇商公司不服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河南省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案件焦点
行政机关能否因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就认定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
●处理结果:河南省厅须按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的规定,汇商公司所申请的信息应该为主动公开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属于公开范围,但河南省厅告知涉及第三方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不能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
河南省厅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按期重新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7
成都金珏地矿业公司不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不予受理通知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四川省南江县吴家湾铅锌多金属矿预查探矿权。2013年,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为金矿,同时勘查项目名称变更为四川省南江县吴家湾金矿详查。2014年10月,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四川省厅)申请对金矿详查探矿权增加石墨矿勘查矿种,并申请颁发勘查许可证。四川省厅向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作出《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依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三条规定,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受理其申请。
●案件焦点
一是四川省厅是否应当适用59号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否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处理结果:四川省厅须同意受理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发现59号文在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厅申请申请颁发勘查许可证时,虽已印发,但尚未正式实施。了解到上述情况,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希望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愿望,经复议机关同意,四川省厅与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四川省厅同意受理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并经依法审查颁发了新的勘查许可证。成都金珏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终止。
8
梁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注销公告案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0日,兴和县兴隆石墨矿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白红沟铁矿采矿许可证。2011年7月25日,梁海明与兴和县兴隆石墨矿法定代表人谢海军签订《兴和县兴隆石墨矿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兴和县兴隆石墨矿股权经营权及财产所有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梁某。2015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5)鄂温克刑初字第00085号)认定,杜某伪造印章,为兴和县白红沟铁矿等多个矿权编写了详查报告、详查合同书及详查设计书等,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内蒙古区厅)作出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的公告,注销了兴和县白红沟铁矿采矿许可证。2017年1月22日,梁某不服此注销公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注销公告,责令内蒙古区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焦点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撤销和注销的区别及适用。
●处理结果:内蒙古厅撤销原有公告行为,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中,原矿权人兴和县兴隆石墨矿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并且自始无效。但是,内蒙古区厅作出采矿权公告注销,仅对该矿权已经废止的自然状态进行了认定,属于事实不清、依据错误。据此,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内蒙古厅注销兴和县白红沟铁矿采矿权公告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9
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6日,青海省国土规划研究院为深圳市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出具了《〈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青国土规储评字(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意见书)。2012年10月26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青海省厅)作出《关于〈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青国土资储审备字〔2012〕030号,以下简称30号备案证明),同意备案。
2013年3月,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取得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探矿权。2016年1月,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厅提交申请,指出39号意见书系南方公司借用他人资质编写的虚假地质报告,并出具了认定南方公司借用他人资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相关证据。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据此认为,青海省厅据此所作出的评审及备案不具合法性,请求撤销39号意见书、30号备案证明,但是青海省厅未作任何处理。2016年5月3日,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审理,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青海省厅就都秀台铜业公司请求撤销39号意见书、30号备案证明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11月24日,青海省厅向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发出《复函》,告知其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决定不撤销39号意见书和30号备案证明。2016年12月1日,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复函》,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复函》。
●案件焦点
一是,矿产资源储量普查报告备案行为的性质;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是否具有监管职责。
●处理结果:青海省厅撤销30号备案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在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南方公司借用他人资质编写地质报告的情形下,青海省厅却告知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决定不撤销39号意见书和30号备案证明,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复函》,要求青海省厅在法定期限内,对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目前,青海省厅已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30号备案证明。
10
张某等2人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违法查处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
2017月1月13日,张某等2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河南省厅)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求河南省厅对郾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1月22日,河南省厅签收。2月7日,河南省厅作出《关于调查处理土地问题的函》,将张某等2人反映的问题转交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要求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情况反馈及沟通解释。因未收到任何回复,张某等2人以河南省厅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河南省厅就其举报事项履行查处职责。
●案件焦点
行政机关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件如何处理才算履职到位,对于没有查处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需要告知举报人。
●处理结果:河南省厅等主管部门应完善违法查处案件的答复程序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四)上级交办的”规定,张某等2人请求河南省厅查处郾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申请不属于河南省厅的管辖范围,河南省厅没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已经将申请书转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但河南省厅作为接到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将申请书作转交处理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等2人,对于没有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等2人的这一瑕疵,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据此,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将未予告知的问题予以指正。
考虑到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复议机关向河南省厅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违法查处案件的答复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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