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4号)和《关于印发中新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埔组通〔2021〕26 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递交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http://kxjs.hp.gov.cn/home),按照指南要求填报资料。
二、适用范围
专题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支持在海外、港澳地区拥有研。发孵化场所,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的创新主体建设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为我区甄选离岸孵化项目、提供项目孵化服务、引进海外、港澳产业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协助海外、港澳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和产业化,展示和推介我区区域形象等日常工作。
专题二:粤港澳间科技合作。支持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项目。
专题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支持与一带一路、欧美等海外国家的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三、遴选名额及遴选方式
2022年度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其中专题一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专题二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 10个(其中与香港合作项目不超过7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专题三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7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项目遴选采用现场考察评宙,按综合得分择优立项。
四、申报条件
(一)三个专题申报单位均须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
3.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4.由报单位须已与港澳、国(境)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我方所有。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目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6.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7.项目由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二)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专题一的单位为区内科技企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2.由报单位拥有已明确立项且未验收的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3.由报单位每年度只能选择指南中一个专题方向由报。
4.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由请区后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垫支。申报专题一的项目经费可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句括基建经费、海外中心日常经费、业务拓展经费、员工薪酬、办公开支等。
5.项目实施期间,自筹资金和区后补助资金的经费使用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宙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6.区后补助资金不能分配给项目合作方,申报单位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项目合作方。
7.专题二、专题三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
如相关条件已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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