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符合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的,在黄埔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赶紧看看咱们是否符合条件吧!
一、申报条件
(一)在穗埔字〔2018〕12号文政策公布后新注册设立(即2018年11月13日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注: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租房补贴的企业须属于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或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
(三)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四)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五)特殊情况
已在本区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新设立商贸总部的,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不降低在本区工业产值的情况除外)。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外迁入本区,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标准,且迁入后在本区年度入统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均相对迁入前在迁出地的基数实现正增长的,可参照新设立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内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上企业,一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
同一家企业获得租金补贴事项的期限最多3年(按36个月计),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每年(按12个月计)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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