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联合海关总署印发《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管,规范药材进口口岸增设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将依据该标准对申报口岸开展评估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4月10日
文件附件
附件1: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
附件2: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3: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