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10部门联合发布第22号令,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5章共26条:
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中介绍-
-《规定》出台的背景之一是,近年来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电子单证迅猛发展,已成为全球航(货)运贸易数字化创新发展的关键。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高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电子单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面向航(货)运贸易领域实践和产业发展痛点问题,将单证范围聚焦在立法需求最紧迫、场景应用最高频的货物贸易、运输领域。
《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电子单证”的含义予以明确:
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规定》中涉及海关的职责规定有: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单证”并非传统纸质单证的电子版,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纸化”。
例如,海关总署近期连续发布2026年第41号、第45号公告,分别实施智利输华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无纸化验核和内地输澳门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证书无纸化验核。
根据公告,智利官方机构对输华植物产品出具电子证书,不再签发纸质证书;内地海关对输澳门动植物产品出具检验检疫电子证书,不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纸质证书。
我们理解,这2份公告提到的“电子证书”尽管符合《规定》定义中的“数据电文”形式,但并非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而是由官方出具的符合相应检验检疫要求的证明,因此不能归入《规定》定义的“电子单证”。

